自“七五”开始,国家环境保护计划编制工作全面展开。1986年,国务院原环境保护委员会正式下达了要求地方、各部门编制“七五”环境保护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原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拟定了“七五”时期《国家环境保护计划》,这一计划在1987年4月经国务院原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成为国民经济与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环保计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开始显现。“七五”计划更加突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基本任务是基本控制工业污染的发展,减缓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部分水域和区域环境质量有所好转,部分重点城市和旅游区的环境有所改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委以至各企事业单位根据计划制定实施计划和细则。
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工业化进程进入重化工时代,工业污染和生态破坏呈现加剧趋势。在原国家计委指导下,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制了《环境保护十年规划和“八五”(1991-1995年)计划纲要》。“八五”环保计划仍以企业治理“三废”为主,更加注重工业污染防治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出污染防治从浓度控制转为总量控制,从末端治理转为全过程污染防治。
1992年,我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提出,“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时,要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切实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有关的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确保规划有效实施”。环境保护指标首次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明确了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的硬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