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第三十五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为什么要做土壤调查?
根据《土壤法》第五十九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含重点监管企业),作为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调查的流程及初调结束、详调开始的条件?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为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若地块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即地块不存在超标时),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地块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开发建设。否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须进行详细调查。